江西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和记娱乐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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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信息来源: 教务处 教务处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6日 11:08

江西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名单

任:1人)

 

副主任:(2人)

何志昌(兼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黄贤振

秘书1人)

阮红萍

 员:(17人)

卢新春   吴钰琳   刘昆山       丁宇宁

聂晓庆       袁素琴   罗莉萍   尧海祥

简金平   王金香   邱伟东   徐裕和    

柳清华    


江西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高职院校制度,充分发挥学术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审和咨询等职权,依据其章程运行。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拥有省级技能大师称号的人员组成,人数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分院主要负责人的副高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推荐,院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每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2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党政主要领导不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委员提请,学术委员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 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 学校领导分工调整和委员离开工作岗位。

(三) 连续三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四)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学术规范和教学事故处理。

(五) 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六) 调离我校。

缺额委员根据本章程第规定产生。

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临时性专门委员会。临时性专门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其他有关学者组成。临时性专门委员会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审定、审议、评定、评议和咨询任务,并对校学术委员会负责。

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换届前需要增补委员时,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校学术委员会通过,校长聘任。

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具体议事规则由学术委员会自行制定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备案。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学科研处,并设专职秘书1人,根据学术委员会授权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均应设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应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的成员),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其章程可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高等专科招生实行网上录取,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中职招生实行按专业报名。

(六)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介、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会议必须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议决策的相关学术事项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的,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审议事项可采用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条:

根据议题或提案的内容,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根据议题陈述、解释和说明相关事项。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十五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并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意。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审议和决策与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应回避。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均应有记录,会后及时整理备案。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需于会议结束后一周内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阅,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批准后送达相关部门。

附则

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提议,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实施之日起,原有学术委员会章程自动废止。其他有关学科、教学、科研、教研、人事等学术事项管理文件与本章程抵触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学术委员会授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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